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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4

甚麼是誹謗?

  最近看報章雜誌,經常看見一則關於藝人於食肆中的「飯局事件」的新聞。報章上的報導指出,有人向另一人發出律師信,認為其言論有誹謗成份,要求對方作出公開道歉,否則有進一步行動入稟法庭控告該人誹謗。

 

  筆者亦時常聽見友人戲言,說要告某某人誹謗。當然實際採取行動的人寥寥可數。在現今開放文明的社會,人人要求言論自由,不過在這資訊發達的時代,言論意見所帶來的後果,有時遠遠超乎想像。

 

永久式誹謗

 

  指以書面或文字形式發布的意見,亦可以是圖像或其他永久形式的意見。最常看見的,是報章雜誌的報導。當事人若然認為言論影響其在其他人眼中的名譽,可向發布言論的人採取法律行動。

 

短暫形式誹謗

 

  指以口頭或手勢作出的。與永久形式誹謗一樣,當事人可在其認為名譽受損而採取法律行動。

 

  誹謗並非一門容易的法律學問,由於篇幅所限,筆者只能在此概括講解主要的原素,並不打算在此文章中詳細解釋。

 

  首先,誹謗是侵權法的一種,可以理解為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但是,誹謗的法例必須平衡兩方面的權益,即言論自由及保護名譽免受侵害。如動不動就可以告別人誹謗,兼可獲判大額賠償,很自然會令很多怕惹禍上身的人三緘其口。相反地,若然太寬鬆的話,亦難免有人會因為商業目的或其他理由而侵害他人的名譽。

 

  原告人必須證明有關言論是誹謗性的、是指向他的及向第三者發布。被告人的抗辯理由可以是內容是事實、法例下容許的特權、又或者是基於公眾利益作出的公允評論。

 

甚麼是誹謗性的意見?

 

  準則是客觀性的,並不是主觀性。即一般大眾認為言論會貶低當事人在其心目中的名譽。過往有一案例,有一報章報導某一律師行的老闆偷了客戶的錢並失蹤。雖然沒有刊登該律師的全名,但文章內容詳細描述該律師,很明顯所指的律師是誰。但事實是受調查的律師另有其人,與報導所指的律師無關。雖然該報章於翌日作出道歉啟事,該律師因該篇報導入稟法庭要求賠償,包括喪失的律師樓生意及精神上的損失。

 

  現實中,需經法庭審理的誹謗案件不多,原因是透過發出公開的道歉啟事一般已可平息事件,尤其是一些無心中傷對方的言論。不過,就算言論並非誹謗性,亦不應該小覷言論的威力,好像最近因節目主持人開玩笑,假扮皇室成員,使醫院護士透露英國皇妃懷孕的消息而最終醫院護士自殺的悲劇,就是個很好的例子。

 

  若您有任何關於法律方面的問題或諮詢,可發電郵至: etnet.familycour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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