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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1

一地兩檢所牽連的憲制問題

  特區政府於二零零九年堅決興建高鐵以連接全國高鐵網絡,引起軒然大波。除了菜園村滅村問題外,其中社會極力反對理由之一還有當時被質疑以天價興建不能達至高速鐵路標準的大白象,嚴重浪費公帑之嫌。在這討論中其中一個重要考慮,是高鐵有否在港中邊界進行安檢及過關工作之需要。原因是,若高鐵需在邊境停站,餘下至西九龍總站之路段只有大约二十六公里,加上特區境內鐵路的近乎弧型及走進地底後再爬升地面的設計,確定了高鐵在境內之時速是完全沒法達至高鐵的三百公里標準。換言之,在特區境內,高鐵只會是一中速度的鐵路系統,相比現時時速近一百公里的直通車相距不遠。因此,有否需要在邊境進行安檢工作便成為了港段高鐵成效的關鍵問題。

 

  所謂「一地兩檢」是指在特區境內同時進行內地及本地的安檢和通關工作。你會問「那麼問題在哪裏?」答案是《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內地法律除列於附件三外,不得在特區實施;而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則局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換言之,國家《公安法》或其他內地刑法,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不能在香港實施。這亦一國兩制的核心精神。《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更規定,中央各部門不得干預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若在特區設立任何機構,該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特區法律」。

 

  試想,若在高鐵位於西九龍的總站實行一地兩檢,內地安檢人員欲以全國公安法或刑法拘留、阻止任何人出入境,那麼特區法庭該如何處理?假若有內地人士到達特區境內而欲尋求司法覆核或人身保護令,那麼這些法令對內地公安人員有否法律效力?他們會否心悅誠服接受特區法庭裁決?再假設若要求法庭保障的是香港人,那麼他受《基本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在「一地兩檢」制度下又是否會被削弱?

 

  有人指出其他地方,甚至現時深圳灣口岸也有一地兩檢,為甚麼沒有以上所提及的問題?要知道在外國,差不多所有一地兩檢的安排,也鮮有涉及兩個完全不同政治制度所產生之矛盾;又或其中一個國家願意接受相鄰國家的法律和法制,那便沒有太大的問題了。充其量,當矛盾出現時,只會是一政治問題而非法制問題。至於深圳灣的安排,該一地兩檢位於內地,嚴格而言,所有人包括特區居民已離開了《基本法》所保護的法律地域,理論上應受制於內地法律,因此也幾乎不會涉及憲制問題。

 

  我遠在二零零九年已把「一地兩檢」所牽連之憲制問題詳盡地向特區政府表達;目的有二:一、我們要絕對尊重《基本法》的精神和可信性,這是維護一國兩制的最後防線,更何況問題關乎到特區居民的基本人權和特區的法治,實在不容有失;二、假若我們不能找到在特區境內進行一地兩檢的解決方法,則整段特區內的高鐵系統只會淪為一以天價建造之低速直通車,香港人付出了這麼多,只換來一套毫無效益的鐵路系統,是否值得?

 

  五年後的今天,特區政府仍未能就「一地兩檢」找出答案,實在令人擔心最終中港政府會以經濟理由而否定一國兩制和特區的法治,強行在特區境內進行「一地兩檢」。這是我們最擔心的,亦最不願意見到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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