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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6

重賞一千萬!台灣貪污太多檢舉獎金不夠用

  雖說檢舉貪官污吏人人有責,又可以大快人心,但如果再加上獎金作為誘因,就更讓人起勁了。台灣的法務部廉政署,為了推動「防貪肅貪」機制,提供相當誘人的高額檢舉獎金。結果重賞之下必有勇夫,民眾太過踴躍,政府竟然一度面臨獎金不夠的窘境。

 

在台灣提起貪官第一個就會想到前總統陳水扁。

 

  台灣的檢舉貪污獎勵措施有明訂的「價目表」,簡言之就是判得越重,獎金越高。只要法院判決有罪,就算是最少的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檢舉人就可以拿到至少30萬台幣,甚至可以高到80萬之多。一年以上未滿三年,就跳升到80萬到140萬,然後一路調高。判三年到五年的,140萬到200萬。五到七年的,200萬到280萬。七到十年,280到400萬。如果判到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則是400萬到670萬。最高的15年以上、無期徒刑、死刑,最多可以拿到一千萬!

 

  法院程序曠日廢時,往往需要經過多次審判。為了增加激勵效果,甚至規定只要一審判決有罪,就先發給三分之一。終審判決有罪確定之後,就可以拿到剩下的獎金。除非誣告,否則發出的獎金不用追回。也就是說,只要有一審判有罪,就有大筆鈔票落袋。

 

台灣貪官太多,廉政署貪污檢舉獎金竟然不夠用。

 

  還記得小時候的香港,公務員貪污橫行,公然索賄,讓我留下極為深刻的印象。近年有些懷舊電影拍到類似情節,台灣親友都會半信半疑,問我是不是太誇張,我都費盡口舌,講古一番,告訴大家絕非虛構。記得一九六幾年時代,連到府維修電話,都要主動先給維修員十元港幣,否則看也不看就直接離開。老一輩香港人相信仍記得,當時遇到火災消防員到場後,都要先談好價碼才開始救火,電影似乎未把貪污盛況完全反映出來。轉捩點就是廉政公署的出現,徹底改變了香港的廉能和效率。台灣廉政署成立得晚,不過發獎金這招,還挺討喜的。

 

  獎金不夠發,一度還積欠高達三千多萬。但為了不失信於民,台灣政府強調就算動用緊急救災用的預備金,也一定要照數發給。不過發出這麼多獎金,也顯示貪官污吏還真不少。

 

  世界上早已有政府清廉指數排行榜,基本上頗有公信力。最清廉的通常都是北歐國家。以2014年為例,在174國當中,亞洲名次最高的是第7名的新加坡。香港17名,跟美國及愛爾蘭不相伯仲,表現甚佳,只比15名的日本低2名。台灣則是35名,還算差強人意。中國大陸則是掉到和阿爾及利亞與蘇利南同名次的第100名。

 

  不只一次聽到大陸友人評論台灣政治人物涉及貪污的時候,都會語帶嘲諷(或是無奈)的說,貪這麼一點錢還鬧這麼大,咱們那兒的鄉長貪的都不只這點錢。想必貪腐問題,也是相當令人頭痛的。

 

  台北市也有自己的檢舉貪瀆不法獎金,不過數目就小兒科得多了。到底是怎樣的事情可以檢舉呢?具體的例子如下:民眾2014年1月向警察局政風室檢舉,一位員警涉嫌利用辦理車禍案件機會,向肇事者佯稱受害者願意和解,詐取6000元和解金;調查後函送台北地方法院檢查署偵辦,檢察官8月以《貪污治罪條例》對該員警提起公訴,北市府因此頒發檢舉獎金 5000元給檢舉者。要注意的是,只要經檢察官起訴,就先發5000元獎金,待法院判決有罪,另會依判決結果,發給10萬至200萬元不等的檢舉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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