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25Text: 羅國森
遺囑分身家 平靚正
上次提到,一個人過世時沒有留下遺囑,他的遺產就要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的《無遺囑者遺產條例》,按部就班地分配予他的配偶或自己的家人,甚至配偶的家人。
如是的話,如果你真的有一些人想給一些遺產,又或者想給某一個百分比,那就對不起了,這是辦不到的,因為你沒有留下「指示」。我所說的指示,就是「遺囑」。
一個完整的財務策劃方案,遺產安排是重要的一個環節,而立遺囑正是遺產規劃的第一步,也是重要的一步。只要你找一位事務律師,把你的資產和分配意願告訴他,便可以辦理,費用一點都不貴,一般來說,幾千元左右便可以,但實際收費仍要視乎遺產的複雜性。
立遺囑的最大好處就是遺產分配,如果死者在去世前立了遺囑,並委任了遺囑執行人,該執行人便是唯一有資格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
有了遺囑,死者的財產就會按照他/她的意願分配。舉個例,如果死者遺下配偶和子女,但沒有立遺囑,在無遺囑法例下,死者的父母和兄弟姊妹便無權分得死者任何遺產(見上期)。
因此,如果你想自己死後仍可照顧父母或某些人,就必須透過遺囑申明,否則,他們最終可能要透過法律途徑,才可取得你想給他們的那部分遺產!
另一邊廂,如果死者沒有子嗣,同樣沒有立遺囑,他/她的部分遺產就會歸入配偶父母的一方,配偶不可以全數繼承。如果你的配偶也沒有立遺囑,當她過世時,她的父母和兄弟姊妹便可以分配她的身家(部分是你的身家?),這是否你的意願?
另外,立遺囑的另一好處是可以藉此安排照顧一些不能自理的子女或親屬,例如傷殘、智障,甚至病態賭徒,又或者非婚生子女等,都可以透過遺囑作特別安排。
最後,我想提一下,後人要處理先人在香港的遺產前,必須到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有關的遺產承辦書,即是有權處理死者遺產的證明文件。
不過,大家要注意,將遺產分發予相關受益人之前,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需先支付死者的債項,例如他/她以信用卡購物,但在月結單發出前去世的債項,以及其他私人債項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死者的遺產不超過15萬港元,以及只有銀行存款和/或強積金,就算沒有遺囑,遺產承辦處也可以協助申請人,以簡易方式申領遺產。
總括一句,透過遺囑來分配自己的身家,真的可謂平靚正,但近年有不少新聞都是有關假遺囑的,令人感到,遺囑是否最好的遺產承傳工具,詳情下次再談。
作者電郵:lkslo@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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