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7/2026 08:11
越疆(02432)A股上市前曝小紅書事件2.0,公司澄清聯合創始人股權糾紛強調股份權屬清晰
《經濟通通訊社22日專訊》小紅書盛傳來港上市之際遭前員工跨境舉報其上市信息披露存在矛盾,而類似的事情亦發生在越疆(02432)身上,公司正在籌備A股IPO期間,公司聯合創始人、原常務副總裁、COO宋濤向深交所提交連續實名舉報,稱他與公司創始人劉培超之間存在關於越疆合夥47.28%財產份額歸屬問題的重大爭議,稱越疆申請文件披露的劉培超及越疆合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比例與事實嚴重不符,且未披露上述未確權份額爭議,存在重大瑕疵及隱瞞。
越疆在上市公司通告中作出澄清,強調有關事件屬持股平台內部爭議,不影響公司股權清晰、控制權穩定,亦不會對生產經營、業務發展及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越疆表示,宋某(宋濤)於2017年10月加入公司,並非公司創始股東或聯合創始人,其間接持有公司股權來自2018年實施的員工股權激勵計劃,而非創始股東身份。2019年,宋某透過受讓公司實際控制人劉培超持有的越疆合夥財產份額,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根據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宋某於2021年3月離職後,實際控制人或指定第三方有權按計劃回購其持有的激勵份額。
越疆續稱,2022年底為推行新一輪股權激勵,公司股東會批准越疆合夥向新設員工持股平台轉讓部分公司股權,並於2023年1月向宋某發送《關於越疆合夥變更的說明函》,惟該函僅屬配合工商變更程序的溝通文件,並非確認宋某財產份額權屬的文件,且已明確列明其持有份額及間接持股仍存在爭議。公司其後多次要求宋某配合辦理相關變更,但未獲配合。
就司法程序方面,公司表示,2023年11月曾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宋某的員工股權激勵資格自離職日起失效,並要求其向劉培超轉讓相關激勵份額。其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有關爭議屬仲裁管轄範疇為由駁回起訴,民事訴訟程序終結。
公司稱,截至A股招股說明書簽署日,公司、越疆合夥及實際控制人與宋某不存在未決訴訟或仲裁,越疆合夥歷次工商變更均依法完成,合夥人及財產份額清晰,不存在出資瑕疵、代持或未確權份額情況,港股及A股招股文件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及完整。
越疆反提出,宋某離職逾5年來未循司法程序解決相關爭議,反而多次於公司港股及A股上市關鍵節點提出舉報,試圖干擾上市進程。公司又引述A股上市保薦機構及律師核查意見指出,公司股份權屬清晰,不存在可能導致控制權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亦不存在招股文件隱瞞、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eh)
越疆在上市公司通告中作出澄清,強調有關事件屬持股平台內部爭議,不影響公司股權清晰、控制權穩定,亦不會對生產經營、業務發展及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越疆表示,宋某(宋濤)於2017年10月加入公司,並非公司創始股東或聯合創始人,其間接持有公司股權來自2018年實施的員工股權激勵計劃,而非創始股東身份。2019年,宋某透過受讓公司實際控制人劉培超持有的越疆合夥財產份額,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根據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宋某於2021年3月離職後,實際控制人或指定第三方有權按計劃回購其持有的激勵份額。
越疆續稱,2022年底為推行新一輪股權激勵,公司股東會批准越疆合夥向新設員工持股平台轉讓部分公司股權,並於2023年1月向宋某發送《關於越疆合夥變更的說明函》,惟該函僅屬配合工商變更程序的溝通文件,並非確認宋某財產份額權屬的文件,且已明確列明其持有份額及間接持股仍存在爭議。公司其後多次要求宋某配合辦理相關變更,但未獲配合。
就司法程序方面,公司表示,2023年11月曾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宋某的員工股權激勵資格自離職日起失效,並要求其向劉培超轉讓相關激勵份額。其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有關爭議屬仲裁管轄範疇為由駁回起訴,民事訴訟程序終結。
公司稱,截至A股招股說明書簽署日,公司、越疆合夥及實際控制人與宋某不存在未決訴訟或仲裁,越疆合夥歷次工商變更均依法完成,合夥人及財產份額清晰,不存在出資瑕疵、代持或未確權份額情況,港股及A股招股文件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及完整。
越疆反提出,宋某離職逾5年來未循司法程序解決相關爭議,反而多次於公司港股及A股上市關鍵節點提出舉報,試圖干擾上市進程。公司又引述A股上市保薦機構及律師核查意見指出,公司股份權屬清晰,不存在可能導致控制權變更的重大權屬糾紛,亦不存在招股文件隱瞞、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e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