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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2-04-30

    《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被指為網絡23條)應否全面豁免二次創作/網絡轉載的刑責?(858人參與)25

    投票已經結束

    投票結果 (858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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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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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2-4-30 11:41 AM
  • 很多人聽到「網絡23條」即聞虎色變,極力反對,卻對被稱為「網絡23條」的《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一知半解。《版權條例》新修訂,是為版權持有人訂定新的專利,讓版權擁有人可以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傳播其作品,以及訂立相關的刑事罰則,懲處未獲授權而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的人。

    針對「網絡23條」主要爭拗點:

    1. Share是罪, 扼殺網絡文化。
    2. 打壓二次創作,恐淪為打壓言論的工具。
    3.收窄創作人的空間。
    4.民事變刑事, 政府可以跳過版權人, 直接起訴。
    5.所以條文中的字眼不清晰,如「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難以界定,讓人不知何時墮入法網。
    6.並不是保護創作者的權利,而且保護商家的權利,應重新建立更公平的版權條例修定。
    7.「先修法,後研究」把豁免二次創作的研究安排在修法之後。
    8.欠缺開放式版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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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莫問發表於 2012-5-11 12:12 AM
  • #26
  • 以下一曲,改編了歌詞唱了幾十年!
    http://www.vjmedia.com.hk/articles/2012/04/26/7770
    其實許冠傑、教會及很多歌手也有二次創作的,現在也有很多一線創人說應該豁免二次創作或要原創人決定是否告二次創作的人…政府何解非立法不可?
    現在要通過的新<版權修訂條例>,最大問題是政府可以跳過原創人,去告二次創作、轉貼,改圖…等等行為的人!
    這樣會否出現,
    http://www.youtube.com/watch?v=3Iwp8XgPKZo
    這法案不只是影響了香港的創作文化,可能出現政治打壓、語言入罪的情況!
    我真的希望,那些認為應該通過法案的人,看清楚、想清楚這法案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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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水一方發表於 2012-5-10 12:01 AM
  • #25
  • 回覆 #22 jeferyandy


    我覺得抄襲並不等同二次創作,二次創作係佢原本既素材上加了很多創意原素,賦予咗作品一啲新意義,更唔應該一句難分就一刀切禁囉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johnnie發表於 2012-5-7 09:37 AM
  • #23
  • 連網絡轉載都除罪化,電影或劇集的創作版權又如何保護呢?将二次,三次,n次創作規範化,並不會影响創意的发揮的,如果一定只能将別人的原創改头換面叫做二次創作的話,二次創作就並無存在的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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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eferyandy發表於 2012-5-6 09:49 PM
  • #22
  • 真好笑!而家連抄襲都想合法化,甚麼社會?!
    還說二次創作是畀大家一個自由創作的空間,不知所謂!
    倒頭來又是抄襲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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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kwan229發表於 2012-5-6 02:54 PM
  • #21
  • 回覆 #20 雨蝶


    講得無錯!點知果個係第二次定係原創?到時律師就好多野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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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雨蝶發表於 2012-5-5 10:46 PM
  • #20
  • 所以呢!兩難之處在於點樣分清楚二次創作是真的創作,定是為了圖利,又或損害國家形象呢?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scl發表於 2012-5-5 10:24 PM
  • #19
  • 我改歌詞也是二次創作,如真立法的話,我便不能公開有關創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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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unyi發表於 2012-5-5 10:19 PM
  • #18
  • 二次創作通行的話,前人就不應該否定二次創作是抄襲行為,故人作詩,後人抄襲,等同現今的二次創作,若合法化則推斷抄襲法是正確,難怪中國內地A貨成行亦是二次創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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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aiswong123發表於 2012-5-4 09:08 PM
  • #15
  • 呢種叫砍腳趾避沙虫,治標唔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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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hulin發表於 2012-5-4 09:18 AM
  • #14
  • 回覆 #13 大頭佛


    這種講法既野蠻又危險。打個比喻,如果地鐵有很多非禮事件,你總不能把責任推到女士身上:「你唔想被人非禮就唔好乘地鐵囉。」況且原創作品往往是被放上網,不是自己主動做。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大頭佛發表於 2012-5-3 11:59 AM
  • #13
  • 那麽多惡例,不如交给共產黨管理,還要什麽特區.如果怕人抄作就別放上網.,免得害人害巳.
  • 回覆 | 引用 | 舉報
  • johnnie發表於 2012-5-3 09:48 AM
  • #12
  • 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被別有用心人污名化為網絡23條后,相信夕陽政府又是縮沙,留给下任了.
    对二次創作做適當的規限,相信並不會限制了網絡上創意,却对大眾的創意產業起了保護作用.
    現在網絡轉載,雖然帶给部份人短期利益,例如可免費看電視,電影,但对香港長遠经济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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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hulin發表於 2012-5-3 08:05 AM
  • #11
  • 二次創作只是一些創意調侃,根本沒有很大商業價值,所以湯家驊的修訂其實可以接受。甚致陳淑莊的豁免二次創作修訂也可接受,但全面撤回是十分可惜。如果大家希望創意產業能夠發展起來,這次修訂是十分重要,不能讓二次創作騎劫了整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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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hulin發表於 2012-5-3 07:57 AM
  • #10
  • 二次創作只是此次修訂的一部份,其主要精神是保護創作人的知識產權,特別是電影和音樂都能輕易在網絡上download及分享,那創作人付出這麼大金錢時間做創作又收不到錢,還有誰會願意搞創作?損失的又是誰?香港的網上侵權嚴重,作為一個國際城市,法例如此落後是不可原諒!可惜反對者用「網絡23條」來generalize, 令不知就裡的人群起反對,十分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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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kwan229發表於 2012-5-2 10:13 PM
  • #9
  • 我覺得唔應該去話有罪,甘會搞到香港無晒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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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s388發表於 2012-5-2 10:05 PM
  • #8
  • 怕成了受人控制之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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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ustudy發表於 2012-5-2 12:18 PM
  • #7
  • 回覆 #6 johnnie


    我覺得二次創作應視為一個新的作品, 因為佢所產生既意義, 一定係同原作品有所唔同~~
    唔算係盜用~~ 老老實實, 你睇周星馳啲戲, 都好多二次創作的scene,或者你可以叫佢做INTER TEXT, 會令人產生多一重觀賞既愉悅感. 你又覺唔覺得佢係盜用?
    我同意Guardian講, 係要著名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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