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7/2026 16:43
《中國監管》財政部、稅務總局明確個人離岸信託收益按20%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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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離岸信託收益按20%納稅
▷ 設立超3年離岸信託不追徵設立環節稅款
▷ 存續收益申報寬限期3個月,免收滯納金
▷ 設立超3年離岸信託不追徵設立環節稅款
▷ 存續收益申報寬限期3個月,免收滯納金
*設立超過3年不追繳,存續收益不論設立時間均須納稅*
公告明確,居民個人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以財產裝入時市場價值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居民個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產生的應繳未繳個人所得稅,以及非居民個人在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實施之日期間將財產裝入離岸信託產生的應繳未繳個人所得稅,應在本公告實施之日起90日內申報繳納,不加收滯納金。
同時,2026年1月1日前,居民個人離岸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不區分所得項目,居民個人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在本公告實施之日起90日內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加收滯納金;非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存續期間分配給居民個人的所得,居民個人在本公告實施之日起90日內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加收滯納金。
公告並提到,應繳未繳個人所得稅金額較大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延長追繳年限。
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解讀政策稱,對於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以居民個人為納稅人,根據收益性質分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
其中,「財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股權、股票、房產等財產收入額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在一個年度內的盈利和損失額可以互抵,但損失額不得結轉以後年度;「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等其他各項所得總和計算。
對於非居民個人裝入財產的離岸信託,以獲得收益的居民個人為納稅人,就實際分配給居民個人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稅率。
《經濟通通訊社24日專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