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譴責:中國奧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奧園)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徐景輝;及進一步指令:徐景輝須完成17小時有關監管及法律議題以及《上市規則》合規事宜的培訓,當中包括兩小時有關《上市規則》第2.13條的內容以及以下內容各三小時:董事職責;及《企業管治守則》。
上市委員會裁定徐景輝未有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亦未有促使該集團於相關期間制定充分的內部監控措施及流程,因此違反《上市規則》第3.08條:儘管徐景輝自中國奧園於2007年上市以來一直擔任其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審核委員會成員,且資金管理職能亦已實施至少10年,但他未有積極關心資金管理職能的運作,亦未有關注該集團相關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措施是否充足及有效。
尤其是,在星悅康旅於2019年3月分拆上市之前(及分拆上市完成之後),概無證據顯示徐先生曾因應分拆事宜而採取足夠行動,以評估或檢討星悅康旅上市後資金管理職能繼續營運可能產生的風險(包括監管風險及其他風險);或相關內部監控措施及流程是否充足及有效,以確保該集團內各公司(包括於上市後及相關期間仍為中國奧園附屬公司的星悅康旅)能遵守《上市規則》以及其他法律、規則及規例。
《經濟通通訊社11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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