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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新增「暫」字及國務院部門將研究評估政策效果條款
▷ 現行政策維持貸款服務利息支出不得抵稅規定
據《第一財經》報道,今年起實施的《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下稱《條例》)明確,納稅人購進貸款服務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貸款服務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諮詢費等費用支出,對應的進項稅額暫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這意味著企業十分關心的貸款利息抵扣增值稅「落空」,貸款利息及相關費用與此前一樣依然不能抵稅。但與此前官方披露的「《增值稅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出台的《條例》有一些變化:貸款服務的利息支出等不得抵稅的表述中,多了個「暫」字,而且《條例》還增加了一句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應當適時研究和評估購進貸款服務利息及相關費用支出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政策執行效果。
報道引述上海國家會計學院副教授葛玉御表示,這一變化意味著國家只是暫時不允許貸款利息及相關費用支出抵稅,但後續會評估研究,適當的時候把貸款利息等納入增值稅進項抵扣。
葛玉御又提到,有部分專家認為,存款利息不徵稅,貸款利息就不應該抵稅,「但其實存款利息不徵稅的範圍有限,而且去年8月8日以後,國債、地方債、金融債利息都恢復徵稅了,這就為完善抵扣鏈條做好了準備,貸款利息進項稅額抵扣從邏輯上來說可行」。但考慮到貸款利息等納入抵扣對財政收入的衝擊,未來這一改革分行業、分階段推進比較合適,同時也要嚴厲打擊企業等利用貸款利息進項抵扣避稅的行為。
《經濟通通訊社8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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