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0日專訊》海峽石油化工(00852)公布,有關執行董事王健生透過
單方面申請,從香港高等法院取得針對該集團及4名董事姚國梁、鄧珩、譚笑及馬毅的命令,要
求該隼及相關董事在通過發行新股決議前,以及在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義務以發行新股份前,須
提前72小時通知王健生,並提供若干詳細資料,在11月11日舉行的訴訟程序中,法院下令
根據有待各方商定並經法院批准的經修訂條款繼續執行該命令,於本周一(18日),該集團接
獲經修訂命令。
該集團指,根據經修訂命令,該集團不再為必須遵守經修訂命令的當事方之一。該集團已自
願承諾在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義務發行新股前,提前72小時通知王健生並提供有關詳細資料,
以及該命令的條款已作出修訂。
另外,該集團指,有關有資料顯示王健生曾多次違反上市規則,該集團於昨天把投訴函提交
至監管機構。(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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